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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4-09-28         浏览次数:1072

 

 

   以下《东南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讨论稿)》、《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讨论稿)》均为征求意见版。特公布于东南大学人文学院网站,以期全院师生提出好的修订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征集方式: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renwenxueyuanyjx@163.com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讨论稿)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奖励、激励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人文学院在籍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2、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奋发向上,严谨踏实,勇于创新;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以身作则,在集体中起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受到党、团或校纪处分;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3、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导师课题组学术活动;

4、无故旷课、未经请假迟到注册,请人代注册、代他人注册;

5、所在宿舍卫生成绩连续3次或累计5次在80分以下;

6、学位课程首修不及格。

第五条 除上述条件以外,按当年国家奖学金的相关申请条件执行。

第三章   评定原则

第六条 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在二年级及以上的在籍在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中评定。

第七条 评定依据为:奖学金成绩评定细则(见附件一)和导师推荐意见。

第四章  评审及申诉机构

第八条 评审组:由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及学生干部等组成。

第九条 申诉组:由学院院长、书记及相关老师组成。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院下发通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二),请导师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提交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评审组接到申请后,依据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及本规则进行审核评定,确定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向申诉组反映。申诉组及时受理并给予反馈。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投身到学校社会各项公益活动和班党团建设中,并在学风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等行为,取消其本次奖学金评定资格,并且在校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奖学金申请,同时按《东南大学研究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因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下达时间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学院可对当年度评定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人文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2014年9月26日

 

 

附件一:

奖学金成绩评定细则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按学习成绩、科研情况、综合表现进行评定。以最终加权成绩确定评定名次。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以已入库学位课硕士生的学位课平均规格化成绩为评判依据,位于所在院(系)前25%者有资格参与评定。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时学位课平均规格化成绩以60%计入最终成绩。

二、科研成绩

1、论文发表情况:CSSCI/CASS收录期刊文章+6分,中文核心期刊+3分,国内非核心省级期刊+0.5分,非收录国际会议文章+0.5分,国内会议文章+0.25分。(计为加分因素的论文只考虑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相应学习阶段正式发表的论文);

2、学术报告情况:校庆报告会论文评为校级优秀+0.25分;

3、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学生科研成果如有突出贡献者,可在申请奖项时提交相关材料,交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并确定是否予以加分及具体的加分数。

三、综合表现

1、社会工作情况:担任院研究生会干部且师生考评为优秀者+2担任班干部、党支部书记且师生考评优秀者+2分担任学校其他社团学生干部且考评优秀者+1分积极参与学校院系举办的各项集体活动,根据班级记录参与情况良好者(参与次数达全部集体活动80%以上)+0.8分;在校院社会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经评审委员会商定,酌情给予0.8~2分的加分。社会工作各项分数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项。

注:所有科研成果以实际发表为准,且在科研成绩评定中只能使用一次。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讨论稿)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奖励、激励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人文学院在籍在册且在学制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2、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奋发向上,严谨踏实,勇于创新;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以身作则,在集体中起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受到党、团或校纪处分;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3、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导师课题组学术活动;

4、无故旷课、未经请假迟到注册,请人代注册、代他人注册;

5、所在宿舍卫生成绩连续3次或累计5次在80分以下;

6、学位课程首修不及格。

第五条 除上述条件以外,按当年国家奖学金的相关申请条件执行。

第三章   评定原则

第六条 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在籍在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中评定。

第七条 评定依据为:奖学金成绩评定细则(见附件一)和导师推荐意见。

第四章  评审及申诉机构

第八条 评审组:由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及学生干部等组成。

第九条 申诉组:由学院院长、书记及相关老师组成。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院下发通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二),请导师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提交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评审组接到申请后,依据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及本规则进行审核评定,确定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向申诉组反映。申诉组及时受理并给予反馈。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投身到学校社会各项公益活动和班党团建设中,并在学风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等行为,取消其本次奖学金评定资格,并且在校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奖学金申请,同时按《东南大学研究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因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下达时间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学院可对当年度评定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人文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2014年9月26日

 

 

 

附件一:

奖学金成绩评定细则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按学习成绩、科研情况、综合表现进行评定。以最终加权成绩确定评定名次。

一、学习成绩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时的学位课平均规格化成绩以10%计入最终成绩。

二、科研成绩

1、论文发表情况:CSSCI/CASS收录期刊文章+6分,中文核心期刊+3分,非收录国际会议文章+2分,国内会议文章+0.5分。(计为加分因素的论文只考虑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相应学习阶段正式发表的论文);

2、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学生科研成果如有突出贡献者,可在申请奖项时提交相关材料,交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并确定是否予以加分及具体的加分数。

三、综合表现

1、社会工作情况:担任学生干部且师生考评优秀者+2分,积极参与学校班级举办的各项集体活动,根据班级记录参与情况良好(参与次数达全部集体活动80%以上)者+0.8分。

 

注:所有科研成果以实际发表为准,且在科研成绩评定中只能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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