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征求意见稿)》经网络公示,召开群众座谈会征集意见,并根据东南大学《关于做好我校201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中的要求,现将《2014年人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公布如下: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
(2014年修订版)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奖励、激励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人文学院凡在《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内正式取得学籍、完成注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2、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奋发向上,严谨踏实,勇于创新;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5、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以身作则,在集体中起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受到党、团或校纪处分;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3、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导师课题组学术活动;
4、无故旷课、未经请假迟到注册,请人代注册、代他人注册;
5、所在宿舍卫生成绩连续3次或累计5次在80分以下;
6、学位课程首修不及格。
第五条 除上述条件以外,按当年国家奖学金的相关申请条件执行。
第三章 评定原则
第六条 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在《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内正式取得学籍、完成注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中评定。
第七条 评定依据为:奖学金成绩评定细则(见附件一)和导师推荐意见。
第四章 评审及申诉机构
第八条 评审组:由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申诉组:由学院院长、书记及相关老师组成。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学院下发通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请导师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提交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评审组接到申请后,依据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及本规则进行审核评定,确定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向申诉组反映。申诉组及时受理并给予反馈。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投身到学校社会各项公益活动和班党团建设中,并在学风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等行为,取消其本次奖学金评定资格,并且在校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奖学金申请,同时按《东南大学研究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因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下达时间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学院可对当年度评定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人文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一:
2014年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按学习成绩、科研情况、综合表现进行评定。以最终加权成绩确定评定名次。
一、学习成绩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时的学位课平均规格化成绩以10%计入最终成绩。
二、科研成绩
1、论文发表情况: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一篇文章加40分。
在一级学科最高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加20分。
在二级学科最高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加10分。
其他CSSCI/CASS收录期刊文章加6分,中文核心期刊加3分,非收录国际会议文章加0.5分,国内会议文章加0.25分。(计为加分因素的论文只考虑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相应学习阶段正式发表的论文);
2、科研成果情况:
获得各类研究课题或参加导师研究项目等取得突出成绩者,可在申请奖项时提交相关材料,交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并确定是否予以加分及具体的加分数。
注:本次申请提交的成果(所有科研成果以实际发表为准截止时间是2014年10月31日,且在科研成绩评定中只能使用一次。
三、综合表现
1、社会工作情况:担任学生干部且师生考评优秀者加2分,积极参与学校班级举办的各项集体活动,根据班级记录参与情况良好(参与次数达全部集体活动80%以上)者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