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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9-25         浏览次数: 8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东南大学实际情况,制定东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且无首修不及格),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6、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年十月份,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严格按照各院(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禁不正之风。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院(系)确定出国家励志奖学金人选后须在本院(系)张榜公示五天以上,我校在向中央主管部门报送名单及推荐材料之前,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细则为: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各院(系)根据条件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根据各院(系)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份,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零一二年九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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